祁政发〔2017〕7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祁东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祁东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整合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涉农资金有序统筹整合、有章可循,确保全县扶贫攻坚“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围绕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销号、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目标任务,以预算编制为平台,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集中资金、精准投入。同时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任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中央层面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村级运转及运行维护资金除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县、大中型灌县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以省下达到县“用于精准扶贫”资金额度为准。
第五条 省级层面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一化四体系”建设的资金除外)、农业技术服务与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安全监管资金除外)、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村级运转及运行维护资金除外)、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部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整省推进部分)、农村公路道路建设省级投入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安全饮水资金、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养殖业科技推广、生猪品种改良及产业发展、草食动物品种改良及产业发展、渔业发展的部分)、森林营造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除外)、林业产业建设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林、水”建设部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建设部分)、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流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等,以省下达到县“用于精准扶贫”资金额度为准。
第六条 市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市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市级重点镇中心村等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乡村旅游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安全饮水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基础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等,以市下达到县“用于精准扶贫”资金额度为准。
第七条 县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乡村道路维修养护资金、“一事一议”补助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资金等。
第八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向贫困村倾斜,重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项目资金首先投放到贫困乡村。
第九条 对中央、省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三章 整合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
(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对部门、乡村申报实施的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的统筹整合资金编入财政预算(草案)或调整预算,经相关程序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县财政局会同资金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统筹整合资金,并抄送资金被整合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和“五个一批”(生产发展、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就业、社保兜底)、重点贫困村脱贫出列等方面,具体为:
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和新村基础设施等建设与维护。
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适度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等。
公共服务。村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文化室、农村环境整治等农村公共服务。
农户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贫困户危房改造及易地搬迁等补助。
第十四条 建立整合台账。县级各部门要及时将上级下达的涉农资金按规定纳入整合范围,当年新增应整合的资金,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将资金到位情况报县财政局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财政局按资金类别建立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台账,并定期上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各涉农部门也要同步分线建立资金整合台账。
第十五条 经批准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局相关支出管理股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二)属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汇入到县级部门账户的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由县级部门划转到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30%,以后依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但工程验收决算前,只拨付项目资金的70%。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时,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祁东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拨付申请表》,经项目所在村确认,送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县财政局按审批意见拨付资金。以乡镇(街道)、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以县级部门为实施主体的,资金拨付到实施部门;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由乡镇(街道)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以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实行村账乡代管,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核算,县乡镇财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和经常性支出等非农领域。
第十九条 整合后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五章 规划编制
第二十条 坚持统筹整合与脱贫攻坚规划相协调,按照“二跟二走”原则(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编制走),做到目标明确、钱随事走、集中资金、精准发力。次年的脱贫攻坚计划在上一年的10-12月编制完成。
第二十一条 脱贫项目规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村申报。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销号”为目标,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五个一批”要求和“村七有、户七有”的贫困对象退出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3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脱贫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驻村干部签字后报乡镇(街道)扶贫办复核。
(二)乡复核。乡镇(街道)扶贫办结合贫困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现状,对贫困村上报的脱贫规划项目实施的可能条件、实施的必要性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脱贫规划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级部门推荐、审核。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脱贫规划,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预算、项目效益等结合行业规划进行评估论证,并将结果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县脱贫规划应与上级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规划为准。
(四)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整合额度和各乡镇(街道)上报并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脱贫规划集体确定最终整合方案,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内主要媒体公开。
(五)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脱贫规划,由县扶贫办分乡镇(街道)、村分年度建立脱贫规划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脱贫攻坚规划、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政府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民办公助项目,可采取村民自建、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跨乡镇(街道)项目原则上由县级部门按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街道)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 县扶贫办负责脱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局要严格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的意见》(审办农发﹝2016﹞68号),加大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审计力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四条 项目乡镇(街道)、村负责辖区脱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经贫困村驻村干部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和各单位向上争取资金情况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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