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祁东县关于规范村(居)民建房工作方案
祁东县关于规范村(居)民建房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县村(居)民建房管理,规范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规划、保护耕地、保护环境、相对集中、持续发展、依法审批的原则、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行“一户一宅”政策落到实处,县里成立规范农村村(居)民建房领导小组,由周国栋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新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规范村(居)民建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班,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规范村(居)民建房工作。
三、方法
先试点,取得经验后整体铺开,试点乡镇及地段初定“五镇三线”,“五镇”为归阳镇、过水坪镇、石亭子镇、黄土铺镇、官家嘴镇。“三线”为衡枣高速连接线、S317线、三星九公里-石亭子-黄土铺线,“五镇”涉及“三线”两旁可视500米范围内为试点区域。
四、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月1日)
1、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制定宣传方案,印制发放宣传资料手册、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全面讲解,走村入户进行宣传,并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进行广泛宣传。
3、新闻媒体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开设专版、专栏、专报加强村(居)民建房的相关政策宣传报道。
县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单位要利用多种渠道,把宣传工作做好做实,要让相关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清查摸底阶段(点:2016年2月1日至4月1日,面:2016年4月1日至6月1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抽调工作人员以村为单位对村(居)民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核实以下各类情况:
1、清查空心村。
2、清查杂房。
3、清查合法批准的“一户多宅”。
①因继承导致的“一户多宅”;
②因其他村(居)民外迁,受让其房屋导致的“一户多宅”;
③在其他村组建房导致的“一户多宅”;
④子女达到婚育年龄未分户的“一户多宅”;
⑤子女未到婚育年龄的“一户多宅”;
⑥有多处住宅,而常住一处,其他住宅闲置未用的“一户多宅”;
⑦新建住宅,旧房与其他村(居)民共垛导致的“一户多宅”;
⑧子女成年后“农转非”导致的“一户多宅”。
4、清查违法用地,违规建房情况
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的情况;
②非农户口返回村组,多占土地,骗取批准建房情况;
3、其他建房情况。
对上述情况,由各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列表分类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汇总后,统一报送县国土资源局。
(三)规范处理阶段(点:2016年4月1日至6月1日,面:2016年6月1日至10月1日)
1、全拆方式。对空心村原则上实行整体拆除。
2、全拆重建方式。对破旧的老院落,在群众自愿进行整体改建的基础上,由规划、国土合理选址,统一规划设计,整体拆除重建。
3、建新拆旧方式。对“一户多宅”导致的闲置房,违法违规建房实行拆除。
4、对影响院落美观的杂房整体拆除(特殊情况联合选址重建)。
5、外立面统一装修方式。
(四)检查验收阶段(点:2016年7月1日至8月1日,面: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日)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抽调专门力量,对规范村(居)民建房情况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时间、标准
全县规范村(居)民建房工作要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统一的标准先试点,后铺开,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二)建立激励处罚机制
将规范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和村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监管不力,违法用地现象严重的乡镇、街道和村级单位实行问责制。对村(居)民建房管理规范、新农村建设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县委、县政府对其予以表彰,采取适当的奖补措施。各乡镇对村及村民亦可建立相应奖罚措施。
(三)落实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是清理规范农村村(居)民建房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辖区内村民建房用地的巡查、执法、审批、监管责任,住建、国土部门是控违拆违的执法主体。
(四)强化规范管理
1、完善乡镇和村庄规划,落实保护耕地制度。县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要编制好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确保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强化农村宅基地统筹协调。鼓励农村居民点按照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公寓和农村新社区,并鼓励“建新拆旧”,以解决农村建房宅基地不足,提高农村现有宅基地使用效益。
3、加强审批和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管理,坚持按规划、按计划、按定额、按程序、按权限依法审批,对符合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条件的,实行规划选址、开工放线、竣工验收“三到场”制度,并实行建房用地“批前、批中、批后”全程管理,整治无规划和违反规划乱建设的行为。
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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