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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云桥镇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

来源:祁东县步云桥镇     发布时间:2018-12-31 00:00

1、建立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止“关系保”"人情保”的有效措施。

2、明确备案对象。“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委干部是指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国家公职人员" 是指国家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正在申请或已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人员均为备案对象。

3、明确备案内容。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明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国家公职人员” 或村(居)委干部的关系以及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如实提供家庭经济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县民政部门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相关部门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情况。与申请人(或享受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居)委干部,必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加以说明,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作出认可(或不认可)和承担责任的承诺;低保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情况,均应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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