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街道)和县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收到按程序申报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申请对象家庭开展经济状况调查。
二、经济状况调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三、乡镇通过县级信息核对机构对救助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保、存款、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
四、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参加,做好调查记录,交申请人签字认可,乡镇审核入户率100% ,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入户率30%以上。
五、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救助政策,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严肃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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