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对已调解终结的纠纷,一个月内应进行回访;
2、对案情复杂且易反复的纠纷和容易激化的纠纷应作为重点,及时回访;
3、回访主要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异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有无反悔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项隐患、纠纷倾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重新采取措施,重大案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工作中的问题要加以纠正。
4、调委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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