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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07 00:00

祁办发〔20171

 

 

中共祁东县委办公室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祁东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处),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祁东县委办公室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10

祁东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巩固全县并村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对村级财务实施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是指村级集体对自己直接所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金、资产、资源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变动、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计划、核算、监督与控制。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处)对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纪(工)委负监督责任。乡镇(街道、管理处)农村经营管理站为村级三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村级财务并指导监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构建集体产权交易体系。

第三条  实行村账乡代管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组账村代管。各村级组织把本村财务和集体资金统一委托给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级财务代管中心进行双代管。 村级财务代管中心分村独立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村账乡代管不得改变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归属,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侵占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第四条  实行报账制管理,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票据管理、统一档案管理。村级财务代管中心设总会计1人,出纳1人,代理会计若干人,负责发放备用金,审核报销票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级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

各村民委员会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开支,由一名非村书记、主任的村两委会成员兼报账员,报账员负责收集整理村级组织的收支原始凭证,领取、保管备用金和定期向村级财务代管中心报账。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乡镇(街道、管理处)农村经营管理站职责:

(一)承担村级财务代管中心机构职责。

(二)负责在乡镇(街道、管理处)所在地农村金融机构开设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结算账户。

(三)对村级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村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

(四)监督指导村级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第六条 乡镇(街道、管理处)财政所职责:

(一)编制村级财政保运转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决算;

(二)指导村级财务收支核算,监督村级预算执行,定期核查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负责按要求将各级财政和其他部门拨付给村级组织补助资金、项目资金划入村集体基本结算账户,对村级相关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指导和督促村级组织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资料;

(四)负责本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级财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七条  严格资金账户管理。除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级财务代管中心在当地农村金融机构为各村统一开设的基本结算账户外,各村不得另行设立账户,村级所有资金收入和支出要全部通过基本结算账户结算。各村支票、财务专用章由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级财务代管中心统一保管。

第八条  严格实行钱账分管。村级组织的备用金由村报账员经管,其他任何村干部不得管理现金,坚决杜绝人人管钱、人人用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村财会业务工作。

第九条 推行民主监督,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和更换与村民委员会同步,一般由 3-5 人组成,成员由村支部委员会提名,乡镇(街道、管理处)党(工)委审核,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产生,设主任1人,委员2-4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要报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级财务代管中心备案,根椐实际误工给予误工补贴。在任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代表群众对集体财务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督涉及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财务审核专用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掌管,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财务审核专用章的汇总支出票据,村级财务代管中心方可入账。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级组织领导班子财务开支有异议或怀疑的,可直接向乡镇(街道、管理处)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处)、纪(工)委或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反映情况。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资金包括:

(一)上级拨款:各级财政及其他各部门拨付给村级组织补助资金、项目资金。

(二)村级组织集体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

(三)依法依规向村民收取的款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以工补农资金;筹集的村内共同生产费用。

(四)借贷及各种代收代管资金等。

(五)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组织所有收入都必须先拨入(或缴存) 村集体基本结算账户,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各级财政及其他各部门拨付给村级组织补助资金、项目资金、征地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监管要求,在审验合格后由乡镇(街道、管理处)财政所及时划拨到村集体基本结算账户,严禁划入个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高效使用。严禁乡镇(街道、管理处)以各种名义截留村级组织资金。其他各项村级资金应在收入发生后7天内缴存村级基本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加强票据管理。村级组织收款时,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祁财非税〔201281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或相应税务发票,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或白条)收款。乡镇(街道、管理处)财政所具体负责专用收款收据的发放、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级财务代管中心统一向财政所领取,专人保管,实行核旧领新、交领核销制。村级组织收取各种款项,由报账员到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级财务代管中心领取票据,按月结清款项,缴销票据。

第十五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组织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出核定备用金额度的,应及时缴存村级基本结算账户。村级组织的备用金额度由村级财务代管中心根据各村资金存量和日常开支需要,控制在3000-5000元范围内,由报账员管理及支付日常开支发票。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级财务代管中心不得将库存现金用于直接支付村级开支发票。

第十六条  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合法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证明人签字证实,报村主任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村报账员方能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七条  代管机构在受理报账业务时,应逐一审核有关凭证,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报销入账:

(一)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三)经办人员、证明人的签名或盖章,并说明用途及事由;

(四)接受单位的名称;

(五)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且要素齐全,要素主要有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

(六)工程项目票据,必须附有村民代表会议纪录、施工招投标合同,项目决算书;

(七)审批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名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村级财务开支履行有关程序后,由村主任(法定代表人)审批,开支审批权限为:

(一)单笔开支不超过500元的,由村主任审批;

(二)单笔开支在5005000元(含5000元)之间的,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经村支部书记签字,由村主任审批;

(三)单笔开支在500010000(10000)之间的,须事先经村两委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并经村支部书记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由村主任审批;

(四)单笔开支超过10000元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再按审批程序履行手续(附会议记录复印件),由村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 实行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

(一)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上级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或用于村干部之间的吃请;

(二)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进行消费;

(三)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外出旅游和旅游性考察;

(四)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品、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赠送上级机关和公务人员。

第二十条  差旅费管理:村干部因上级组织安排外出开会、短期学习、考察,其差旅费凭通知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文件精神执行。村干部工资必须通过乡镇(街道、管理处)审批方可发放,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放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资金投入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乡镇(街道、管理处)或向县直有关部门备案。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有职能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方案和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才能投入施工。乡镇(街道、管理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严格按工程进度下拨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村级财务代管中心有权拒付或收回资金。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是指村组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村办学校、村部等建筑物,农业资产,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其他办公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组集体投资的企业(农场、林场)及收益形成的资产,应收款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村组集体债权、村组集体接受的捐赠和无偿资助的资产,村组集体拥有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各村要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时,要及时入账核算,做到账实相符。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应公开招标。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变卖或出租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管理处)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级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和水面等。

第二十六条  村级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水面等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组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第二十七条  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八条  村级集体发包资源时,按规定通知乡镇(街道、管理处)农村经营管理站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及时与经营者签订由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农业资源承包合同,报乡镇(街道、管理处)农村经营管理站鉴证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村级债权债务,村级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建立化解工作台账。

(一)村级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村级组织按照国家计划兴办公益事业如需借款,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管理处)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经乡镇(街道、管理处)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备案。

(二)要依法清收本村以外单位和个人向村级组织的借款;对内部成员往来欠款等,要按有关政策区分情况,实行免、减、缓;对确实无法追还的呆账、坏账,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村级财务代管中心审核,上报乡镇(街道、管理处)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

(三)村级组织要有效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和增收节支,多措并举化解村级债务,每年度应将转移支付资金中的10-20%用于化解债务,严禁增加新的债务。

第六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条 各村应在村部办公场地室内外及村内其他村民相对集中的地点设立财务公开专栏。年终要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并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资产情况、预决算、收益分配、财务分析报告等情况进行公布。财务公开格式和内容统一按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公开。凡是村民普遍关心特别是工程项目的财务活动,都要及时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主要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向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呈报大额度开支,每半年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全村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程序: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疑议时,可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乡镇(街道、管理处)农村经营管理站反映情况。乡镇(街道、管理处)农村经营管理站要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回复当事人。若村民对回复不服的,可提议请求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进行审计后再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三十二条  “村级财务代管中心要按月或季度为各村提供财务公开信息资料。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干部报酬、征地补偿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性收入、上级拨款、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农惠农补贴、财政奖补资金、社会抚养费征收、城乡低保、救灾救济款物、退耕还林补贴、生态公益林补助,以及上级下拨的其他帮扶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的村,乡镇(街道、管理处)农村经营管理站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财务,并监督其进行财务公开。

第七章  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构设置和职能: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要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要求,加强对村级财务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农村经营管理站承担本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具体工作,并及时将审计情况上报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的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和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

(六)政府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开展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建立审计跟踪回访制度,村级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订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村级财务原则上一年一审,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实行届满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村级财务审计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前3天必须发出审计通知,召开党员、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审计组全体人员要在审计报告上签名。

第四十条  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农村经营管理站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  镇(街道、管理处)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处)及所属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共同推动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乡村两级要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进一步健全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还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负惠农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每届至少对会计从业人员培训一次。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落实好专项培训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会计法》要求,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资格标准,应保证村级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村级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

第九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违规责任:

(一)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及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应的违规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追究责任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干扰、阻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4.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5.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三)被追究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方式:

1对乡镇(街道、管理处)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纪(工)委监督责任不到位的责任追究方式: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通报批评;

赔偿损失和扣减或取消当年度工资补贴;

停职检查(待岗)、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和免职;

党纪、政纪处分

对于侵占村集体资产资金、铺张浪费的,要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尚未构成违纪的且不需要停职、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和免职的,给予谈话或书面方式诫勉。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乡镇(街道、管理处)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和纪(工)委书记的监督责任。

1.村级开支未实行报账制管理,造成集体资金被侵占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未按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落实村级集体资金归口管理的。

(三)凡县直单位拨付给村一级的款项,未按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拨款渠道拨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责任;

(四)票据管理职能部门未按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专用收款收据,造成村级组织收入难以监控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1.未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

2.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3.违反规定产生新债务的;

4.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性事件和不良影响的;

5.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资源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票据审批人(村主任)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负直接责任。

1.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2.违反规定安排非报账员管理现金或者办理票据的;

3.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资源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实施的;

4.公务、差旅费、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5.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资金的;

6.对上级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7.不接受上级审计和监督管理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报账员负直接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即给予付款的;

2.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3.收取的集体资金不及时缴存村集体基本账户、不及时入账的;

4.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行为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追责

1.未履行监督职责,造成集体资金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规干预或妨碍村级组织依法依规管理村内公共事务的;

3.在履职过程中擅自复印或带走相关财务资料;借监督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散布未经核实的财务信息,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  责任追究结果应用:

受到通报批评以上方式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党(工)委纪(工)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村两委班子和成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按照追责内容,相应影响其年度考核、年终奖金、工资晋升、职务提拔等。

涉及村两委成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按照已出台的规定影响其年度工资补贴发放、提名任职、享受离任村干困难补助待遇及考录国家公职人员等。

涉及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情节较重的,扣减或取消误工补贴;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村级财务监督工作。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原涉及村级财务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祁东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级财务报账单

 

 

 

 

 

 

 

 

 

 

中共祁东县委办公室              2017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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