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湘政办发〔2009〕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创建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采取由乡镇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市州人民政府规划、省人民政府认定命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乡镇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逐级申报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
(一)已命名为市州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并连续两年被评为县市区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
(二)连续三年生产安全事故均在控制指标以内且连续二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创建验收当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
(四)矿山(含尾矿库)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色冶金、机械建材等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符合省有关规定。
第六条 命名有效期内示范作用显著,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生产安全事故均控制在指标以内的,可以申请延续命名为省级示范乡镇保持单位。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 乡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领域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体制健全,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
第八条 乡镇安委会设有办事工作机构(安监站或安监办),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条件与所承担综合监管和受委托监管执法的工作相适应。
通过与县市区安监局签订委托执法协议取得行政执法权,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防灾防损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五)年度执法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台帐制度;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专业、综合演练台帐制度;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涉险事故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十)安全生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报告统计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 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联组并制定工作制度;
(二)建立受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台帐;
(四)安全生产协管员、信息员专项津贴与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强化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员,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应安排安全协管员;
(二)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开展创建安全标准化,具备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资金,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和规章、操作规程,矿山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依规定报备,完善事故管理制度,及时报告事故信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事故应急救援协议;
(七)履行法定劳动者职业健康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国家规定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危险品监控,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乡镇安监站(办)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执法检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冶金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根据委托执法权限依法处理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乡镇应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形成乡镇、村、组三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第十四条 乡镇应当直接投入或者督促组织企业和相关部门在矿山、车站、码头、集贸市场、重点路段等处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语。
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知识技能。
第四章 考核与认定
第十五条 市州安委办每年2月底前向省安委办上报本年度省级示范乡镇创建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将计划创建乡镇在市州主流媒体上公示,每半年上报一次创建工作简报。
第十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将创建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省安委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镇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材料;
1、申报乡镇示范创建工作总结;
2、申报乡镇每个季度开展创建工作的具体情况;
3、申报乡镇基础信息统计表;
4、申报乡镇辖区内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及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5、县市区安委办连续3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的复印件;
6、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申报乡镇连续3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证明;
7、县市区安监局对申报乡镇当年组织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等情况的说明。
(三)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安委会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省安委办综合下达市州年度示范乡镇验收指标计划,并委托市州安委会按本办法及细则于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申报创建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组织检查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根据省安委办下达的验收计划指标和检查评分排序,且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于 3月底前上报推荐验收乡镇的名单。
第十八条 省安委办对市州安委办上报创建乡镇的申报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按不低于50%的比例对市州推荐的乡镇组织现场复查。
第十九条 现场验收实行百分制,按照《验收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现场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由省安委办征求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和湖南安全生产信息网公示十五天;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其名额不得递补。
第二十条 对征求意见和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安委办研究审定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为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的,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命名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每年应向市州安委办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生产安全事故均控制在指标以内的,省安委办委托市州安委会组织检查验收,对合格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上报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保持单位。
第二十四条 省安委办对命名有效期内的省级示范乡镇采取市州管理为主、抽查为辅的动态管理方式。
市州安委会每年对命名有效期内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组织一次复查,省安委办每年对命名有效期内的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抽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资格:
(一)安全执法检查、督查中发现或者举报、主要媒体曝光等查实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被查实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有效期内市州复查和省安委办抽查综合评分低于90分的。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资格的,其次年度所在市州按每取消1个减少1个验收指标,同时不受理所在县市区申报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
第二十七条 省安委办每年将命名有效期内示范乡镇、省级示范乡镇保持单位在《湖南安全与防灾》杂志和湖南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湘安〔2006〕5号、湘安办〔2007〕17号、湘安办〔2008〕4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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