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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歧坪乡2016年农村低保清理及兜底保 障 流 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4 10:11

凤歧坪乡2016年农村低保清理及兜底

                 (2016年5月31日)

 

一、农村低保的申请条件

    持有我乡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标准(201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20元/月.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同居住人员。

(二)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申请农村低保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低保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由村委会代其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实事求是填写家庭情况)

2、村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核

3、入户调查。乡政府安排低保评定工作组对申请人家庭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其家庭收入计算按衡阳市民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衡民联【2016】1号》文件执行,并签署意见,乡入户调查率要保证100%。

4、民主评议。由乡在各村组织对申请、调查、核对内容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拟确定初审名单进行民主评议。

5、初评结果公示。由乡确定初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初评结果。对群众反响意见大,有疑问的对象,乡政府再组织入户调查,进行二次评审。

6、县级审批。县民政部门和联合认定机构对乡上报的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专门核查组对乡上报的对象进行重点抽查和复核 ,农村低保对象抽查率不低于30%,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抽查率不低于50%,核查后进行联合认定和审批。

7、审批结果公示。县民政部门和联合认定机构委托乡政府对审批结果在乡政府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兜底保障低保户在其房门前挂上“兜底农村低保户”标牌,长期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县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和兜底脱贫对象分别进行保障,并进行长期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对兜底脱贫对象按年度进行审核,对其他低保对象按季实行动态管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中有领取财政工资的财政供养对象或已办理退休、享受社保的对象;

2、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从事商业经营,收入较稳定;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船舶、工程机械、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4、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的;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

5、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性、分红性商业保险的;

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非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者在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7、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

8、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9、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或从事违法活动正在劳教、服刑期间的人员;

10、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或故意放弃赡养、抚养、扶养权益,单独分户办理低保的老人或病残人员;

11、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12、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隐瞒、虚报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不配合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13、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14、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15、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16、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的;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律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四、全面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对象。县人民政府组织民政、财政、扶贫、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成立联合认定机构,根据全县统一的认定标准,以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为重点,精准认定4类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对象,即困境未成年人,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困难家庭和困境老年人家庭。

1、困境未成年人。该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6周岁以下。

2)父母双方同时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离家3年以上无音讯)。

3)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2、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该对象由残联负责认定,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日常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

2)年满18周岁,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3、重大疾病(含慢性病)患者困难家庭。该对象由卫计部门负责认定,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重大疾病(含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

2)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4、困境老年人家庭。该对象由卫计部门和残联负责认定,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

2)丧失劳动能力;

3)子女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生活困难无赡养能力;

4)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5)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认定兜底保障对象时要以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除困境未成年人外,其他对象必须严格以户为单位施保。不得将重病、老年人等人员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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