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 ||||||||||||
祁东县官家嘴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行政检查 | 祁东县官家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官家嘴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官家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官家嘴镇辖区内所有企业 | 1.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是否正常。 2.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2次/年 | 由县应急管理局委托乡镇执法 | |||
2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祁东县官家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官家嘴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官家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官家嘴镇辖区内所有企业 | 1.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检查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消防栓等。 2.消防通道检查: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 现场检查 | 2次/年 | 由县消防大队委托乡镇执法 | |||
3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 祁东县官家嘴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官家嘴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官家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官家嘴镇辖区内所有企业 | 1.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综合事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现场检查 | 2次/年 | 由县应急管理局委托乡镇执法 | |||
4 |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 祁东县官家嘴镇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官家嘴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官家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官家嘴镇辖区内所有企业 | 1.是否制定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措施。 2.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 现场检查 | 2次/年 | 由县应急管理局委托乡镇执法 | |||
说明:对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47870029)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15616324172)举报。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应与行政执法事项相对应,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的行政检查”。下级行政机关执法事项的命名必须与本系统省一级行政机关的同一执法事项完全一致(不得增减任何文字)。因执法权限不同而在省一级执法事项清单目录之外增加的事项,须事前逐级报告至省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全省统一命名。 2.“检查主体”栏填写实施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机关全称。 3.“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4.“承办机构”栏填写本机关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内设业务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的全称。 5.“检查对象”栏按行业类别归纳填写,无须填写具体企业的名称。 6.“检查内容”栏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 7.“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8.“检查频次”栏一律填写“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9.“备注”栏主要用于注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转移、下放、委托执法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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