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2018年8月,非洲猪瘟首次在国内发生。
(一)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镇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非洲猪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镇居委会及村两委、动物防疫站、工商所、派出所、食品安监所、养猪户、屠宰场、生猪贩运户等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配合监督,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
过水坪镇防控非洲猪瘟应急工作,由过水坪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应急工作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周天宇担任、分管农业政协副主席刘华、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派出所、工商所、动物防疫站、食品安监所、交警队、教管办、财税所、镇卫生院等为应急预案单位。
(二)职责分工
过水坪镇动物防疫站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应急控制措施建议;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管所负责市场生猪、生猪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全镇范围内商场、超市、餐馆等生猪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管工作,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中转批发交易市场关闭和和封锁等消毒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 教管办负责学校食堂泔水和餐厨剩余物的收集与处理工作。交警队负责提供应急物资、有关样品和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疫区交通管制及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临时检疫消毒站工作。
城建站必要时应支持和配合有关指挥机构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派出所负责现场警戒,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过水坪镇动物防疫站。由过水坪镇动物防疫站站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政策,部署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动物防疫站要密切配合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二)疫情报告与确认
全镇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应及时向过水坪镇动物防疫站报告。由过水坪镇动物防疫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
四、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镇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县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县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等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镇应急工作组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由县畜牧水产局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县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县场。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三)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四)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县畜牧水产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畜牧水产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五)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动物防疫站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条件保障
过水坪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宣传教育
动物防疫站要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六、附则
(一)本预案由镇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过水坪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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