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水坪镇2018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参保对象与参保方法
1、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即2002年6月30日前出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祁东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2012-2017年已经参保的人员,今年必须参保,以确保参保的连续性。
2、参保方法:
(1)城乡居民凭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
(2)村(居)民委员会的养老保险联络员采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填报花名册时,参保者都要在花名册中签字并加盖手印,对本人参保意愿及各项基本信息予以确认。
(3)镇劳务站对联络员上报的信息与数据进行审核,并实行电子信息系统管理。
(4)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各乡镇劳务站上报的信息与数据进行审定,确认参保,发放社会保障卡,对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发放养老金领取存折。
(5)鼓励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即已开户,且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登记卡或社会保障卡的)自行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已到龄的参保人凭养老金领取存折或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共1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人民政府依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80元给予全额补助。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祁东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祁政发〔2018〕19号)规定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四个档次的,政府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参保人选择年交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县财政增加5元的补贴,政府补贴最高达到105元。由此可见,选择高档次的投保,政府补贴的就越多,参保人就越受益。
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五保户和重度残疾人员(一级到三级),县财政凭《农村五保人员供养证》和新发二代《残疾证》为其代缴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管理
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站为每个参保人建立拥有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载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缴费情况,是参保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资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完全积累。
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策性补贴资金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8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2、鼓励农村居民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费年限)。
3、养老待遇水平依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根据中央、省的具体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子女且未参加其他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都应当参保、缴费。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于缴费补贴。
2、城乡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3、养老保险享受人员每年应到镇劳务站进行资格认证,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镇劳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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