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规范本单位政府院内及办公用房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办公场所安全、整洁、功能完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节约财政资金,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政府院内所有建筑物、公共区域以及各办公室、功能用房、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维修维护工作遵循“安全、经济、合理、适用、环保、节能”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严格控制维修维护标准,不得变相改造和扩建。
第四条 本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镇党政办公室、财政所、相关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维修维护工作的统筹协调、计划审批、监督验收等。镇党政办公室是维修维护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维修分类与内容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是指对办公用房的承重系统、维护系统和设施设备等进行的维修,包括给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的维修。根据房屋、设备损坏程度和维修工作量,维修工程分为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综合维修:
(一)日常维修:指及时修复房屋或其设施的小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主要包括:
屋面检漏与修补;内墙、顶棚粉刷;门窗检修和油漆;水、电等设备的检修和易损配件更换;楼地面修补;上下水管道维修与疏通;办公区道路、场地等局部整修。
(二)大中型维修:指对主体结构大部分已严重损坏,或有局部倒塌危险的房屋,以及少量部位已损坏或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房屋进行的维修工程。主要包括:
房屋部分墙、柱裂缝、倾斜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但经部分维修还能使用;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采取局部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楼地面、顶棚、墙面等部位大面积损坏;水、电等设备设施损坏严重、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楼(屋)面大面积漏雨或屋顶结构严重损坏,部分屋面已塌陷并有加剧趋势,需进行大面积维修;办公区道路、排污管沟等附属设施工程的整治和改建。
(三)综合维修:指成片多幢或面积较大的单幢楼房大部分严重损坏,或因办公用房重新调整,需进行有计划的成片维修和改变房屋面貌的维修工程。
第六条 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由本单位自行负责,维修经费在本单位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中解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和综合维修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经费按照统一计划、集中安排、保证重点、解决急需、专款专用的办法安排。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工作小组负责审定年度维修维护计划和预算;负责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财务管理规定,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审批重大维修项目和预算外应急项目;监督指导维修维护工作的实施;组织重大项目验收。
第八条 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负责:
受理、核实报修申请;组织或委托实施维修项目;对维修过程进行跟踪监督、质量检查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维修维护台账和档案;组织一般项目验收,参与重大项目验收;办理维修维护费用结算手续。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及个人负责本部门及个人所用房屋及内部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简单维护;发现损坏或故障及时报修;配合维修工作的实施;使用部门及个人的房屋及内部设施设备如发生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并严肃追究;个人所购买、增添的电器等贵重设施设备应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此类设施设备不在单位维修维护范围内。
第十条 财政所负责审核维修维护经费预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结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计划与报修
第十一条 实行维修维护计划管理。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报告报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日常报修通过使用微信、电话等形式及时报修;涉及漏水、漏电、消防故障、结构安全等需求紧急报修时,可立即口头报修并采取应急措施,事后补办手续。
第五章 施工与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维修、施工过程中,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协调、监督,确保维修、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
一般小型维修由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重大维修或外包项目由工作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个人或单位向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施工决算。维修费用结算须凭审批完整的报修单、验收单、合同、发票等凭证,按财务规定程序办理支付。
第六章 日常巡查与定期维护
第十七条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定期对政府大院等公共区域以及重要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维护制度。对空调、消防、供电、给排水等重要系统,应按照设备要求制定年度定期维护保养计划,并严格执行,做好记录。
第七章 安全、环保与保密
第十九条 维修维护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危险作业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必要时指定安全员监护。
第二十条 维修维护时应注重环保、卫生、节能、节水。维修维护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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