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1、对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人事安排、活动安排及召开的重要会议内容,在公开之前严禁对外泄露。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不在社会活动中携带重要文件资料。
3、对本镇范围内的信访、上访案件及其他不利于稳定和影响形象事件,不得随意传播。
4、在对外交往中,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内部情况。
5、严禁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严禁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6、对重要文件在起草、打印期间要严格保密,起草印制中的错稿、废弃文件要及时销毁。
7、对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处罚100-10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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