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阳镇村(社区)两委干部2020年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级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村两委全体干部。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的考核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方面。平时主要考核村干部执行镇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履职水平,干部的出勤、请销假和镇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终主要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及为民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两者考核结果按比例综合确定出当年的干部绩效考核等次及村上的考核名次。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与分值确定
(一)考核内容及项目
主要包括党建工作、精准扶贫、农业生产、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卫生整治、社会治安、为民办实事、上传下达9个方面。具体考核细则和分值见附件《归阳镇2020年度对村干部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二)日常绩效考核扣分项目
1、参加镇上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等活动,迟到、早退的每人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的每人每次扣2分。履行了请假手续而未同意者视为无故缺席。参加县上组织的活动,有上述情形的,加倍扣分。
2、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村两委主要干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镇上会议的,请假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平时离开本县辖区3天以内(含3天)的由联村领导审批, 3天以上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本县辖区,造成工作贻误或不良影响的,每人每次扣2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对当月请假超过10天以上者,扣发该月绩效工资。
3、周例会、月工作总结不按要求开展的,村党支部书记每次扣5分,主任每次扣3分。
4、工作日8小时值班期间擅离职守的,对当事人每次扣2分,对带班的主要领导每次扣1分。因擅离职守带来不良影响的加倍扣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防火、突发事件不能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扣分。
5、村级各类报表没有按期按质完成的,承担领导责任者每次扣1分,直接责任者每次扣2分。因本人履职不力、工作滞后被镇分管领导约谈的,每次扣2分,被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的加倍扣分。
6、个人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违纪违法行为;违规操作村级重大事务,影响班子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及村上形象,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加倍扣分,并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7、利用职务之便有欺瞒哄骗,弄虚作假,吃拿卡要,强买强卖等行为者,经查实每次扣10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8、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工作安排,长期不在岗或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扣分。
9、通知参加防火、防汛救灾、卫生整治、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新农保、新农合筹资等全镇中心工作,无故迟到的,每次扣2分,找各种借口不参加或出工不出力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扣分。
10、党务工作、综治维稳、产业发展、文明创建、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防汛抗旱、护林防火等单项工作考核在全镇排名后三位的,每次每项各分别扣村两委主要干部4分。
11、因信访矛盾排查不到位,化解不及时导致发生赴县、市、省、京非正常上访或集体上访的,每例各扣减村两委主要干部5至10分。对信访问题在交办期间不积极配合或延期办结的,每案次扣5分。
12、有其他工作滞后或完成不力的,每次视其情况扣2至5分。
(三)日常绩效考核加分项目
13、能按期按质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到镇党委政府书面表扬的,每人每次加3分,受到县以上(包含县)书面表扬的,每人每次加5分。每接受一次上级检查,获得先进或表彰表扬的,村两委主要干部每人每次加5分。
14、因工作创新并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受到上级肯定或表彰奖励的,对两委主要干部及当事人视情况加5至10分。
(四)年度绩效考核扣(加)分项目
15、全年不发展党员,无积极分子对象的,村党支部书记扣10分;村组后备干部培养无计划,无对象,村党支部书记扣5分,其他支部委员各扣3分。
16、因工作突出表现被评为县、市、省单项工作先进集体的,村两委干部每人相应分别加5分、8分、12分。
第六条 奖扣分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村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为"优秀"等次的综合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综合评分应在75分(含75分)以上,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综合评分应在60分(含60分)以上,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绩效工资发放本人应得的120%,考核等次为"称职"的绩效发放本人应得的100%,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绩效发放本人应得的80%,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等次的,取消绩效报酬。凡是党纪政纪处分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绩效考核的发放结果将作为党委、政府评价干部现实表现、评先评优、奖惩问责、村务工作考核等次及项目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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