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乡镇信息公开目录>>洪桥街道>>法规文件

洪桥街道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来源:洪桥街道     发布时间:2021-09-28 09:40

洪桥街道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县委常务会或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县委常务会或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职责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

(三)使用2000万以上财政资金,安排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处置2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

(四)规模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

(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起草

第五条 政府主要及主管领导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政府办公室、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政府或者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主要及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第六条 决策起草部门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法律及政策依据、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七条 决策内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稿征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作出专门说明,并请示共同上级后作出决定。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八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众可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九条 决策起草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听证的程序规定,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一条 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征求意见稿应当经决策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决策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节  风险评估、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稿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视决策需要,对决策草稿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三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会,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

决策起草部门邀请的专家应是具有相应资格、在该行业的学术研究领或技术领域具有专长的人。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政府审议前,需向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起草部门提交审议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权限;

(二)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建议提交政府审议;

(二)建议提交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三)决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

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作出是否提交政府审议的决定。

第五节 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决策草案搁置期间,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县长决定。被搁置超过1年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公开。

第二十三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章 决策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

(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主办部门;

(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

(三)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政府,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组织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决策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六条 政府办公室、督查、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决策起草部门、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