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祁东县黄土铺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罗芳
机构地址:祁东县黄土铺镇中心街1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邮编:421621
电话:0734-6360022
传真:0734-6360022
中共黄土铺镇委员会
黄土铺镇人民政府
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8号)和《中共祁东县委办公室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祁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祁东县黄土铺镇委员会领导辖区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祁东县黄土铺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严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责任制,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
(二)统筹区域发展。统筹落实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优化发展环境,为辖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优化投资环境等工作。
(三)实施公共管理。对辖区内人口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等区域性、综合性工作,承担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对辖区内各类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维护公共安全。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有关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等。
(五)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落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基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方面的相关政策。
(六)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根据主要职责,设下列党政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承担党委、政府日常事务,负责基层宣传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统计报表、督查考核、文秘信息、保密档案、重要会务及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党建办公室。负责基层党建工作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和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基层党组织设置和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指导村(社区)加强党组织阵地建设。负责基层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党代表及党代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负责村(社区)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村(社区)开展"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以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和扶贫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商贸流通和农作物经济、水利建设与管理、扶贫开发、动物防疫及乡村振兴等工作。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民政、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民族宗教、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编制实施村镇规划,指导实施国土资源、林政管理、造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查处。
(六)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指导协调民事纠纷调解处理和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纪检监察、人大、人武部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
第五条 根据工作职责,设下列事业单位:
(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编制方案另行明确。
(二)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加挂文化综合服务站、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子)。负责社会救助、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卫生健康和助残等方面的公益性事务服务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广电、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公益性事务服务工作;负责生态环保、公共交通、招商引资、重点工程服务、企业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事务服务工作。
(三)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移民、扶贫、多种经营等方面的公益性事务服务工作。
(四)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下放或委托的相关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网化综合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服务工作。
第六条 黄土铺镇机关行政编制43名,设领导职数11名,其中党委委员9名,其他副科级职数2名;党政内设机构分别设主任1名(正股级),副主任1名(副股级)。
黄土铺镇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退一减一。
黄土铺镇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5名,其中: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定编19名,设主任1名(正股级)、副主任2名(副股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定编28名,设主任1名(正股级)、副主任3名(副股级);政务服务中心定编6名,设主任1名(正股级),副主任1名(副股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2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祁东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祁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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