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政发〔2020〕11号
关于印发《河洲镇河长制工作6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按照县河长办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河洲镇河长制工作6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
河洲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河洲镇河长制会议制度
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全镇河流(水库、塘)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祁东县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河政发【2020】 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此"河长制"我镇河长制会议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会议由总河长或镇级河长负责牵头召集责任单位召开。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或镇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总河长、河长办主任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江河湖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水环境污染和水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其他需要在会议上讨论、解决的议题。
第五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河长、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六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镇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分别落实。镇河长办会同相关部门将对会议精神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镇总河长、河长办主任。
河洲镇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及报送制度
为强化河长制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祁东县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及上级指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信息公开和通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信息公开制度
"河长"名单通过当地主公开展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祁东县河长制工作QQ群和微信群,乡镇干部群。
(一)实时监控河湖(塘)状况,随时报送信息、图片,大力宣传各地做法,及时曝光反面典型。
(二)各村(社区)委会、单位河长负责人,全体人员按照"单位+联络员姓名"的统一格式标注入群。
(三)群里所有人员要落实保密原则,不得将群内信息对外泄露,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四)村(社区)委会河长机构每月1则简报的要求,通过qq群或者微信群上传至镇河长办。
第四条 建立工作报送制度
(一)报送内容
1.相关责任单位和村(社区)场对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完成及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对在河长制工作推进中涌现出来的工作亮点、先进典型以及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5.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6.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评析、一年一总结
(三)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河洲镇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实施情况的督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提升工作效率,结合河洲镇河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洲镇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河长办公室对村支部、村级联络员、镇属各单位开展河长制工作情况的督查。
第二条 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镇河长办牵头组织,镇级各单位具体负责协调、实施督查及工作总结工作。
第四条 督查方式
(一)日常督查。"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查。
(二)专项督查。"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查落实的重大事项由镇级河长批办事项,镇纪委、组织督办单位专门力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专项督查问责。
(三)重点督查。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由镇公安局牵头,组织河道负责人及派出所干警,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及时处置等形式重点督查督办。
第五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采用书面形式交办任务,镇河长办负责人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片区河长或镇河长办协调。
(三)督办反馈。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镇河长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及时向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各相关负责人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 督查内容
(一)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二)实行"一河一策"的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制订村(社区)委会主要河湖"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三)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镇总河长批转办事项落实情况,镇级总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督查结果运用
镇河长办对每次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社区)委会,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并纳入当年目标考核;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河洲镇河长制工作巡河巡查制度
根据《祁东县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河政发〔2020〕 号)等文件要求,及上级领导指示,为落实河长巡查职责,强化河道管理保护,特制定此制度。
一、巡查目的
通过开展河长巡查常态化工作,及时掌握河道情况,规范河道管理,防范涉河涉水违法等事件发生,避免出现黑河、臭河、垃圾河等情况。
二、巡查重点
重点是河道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各类污水直排口、涉水违法建(构)筑物、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生活垃圾是否进行有效收集与处置等,砂石是否违法开采、河道是否被毁损等。
三、巡查频次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镇级河长一旬一巡、村级河长一周一巡",镇级河长巡查次数原则上10天1次,村级河长(责任人)原则上一周1次,巡查员、保洁员原则上每天1次,所有巡河情况必须留有痕迹管理资料。同时,各级河长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
四、巡查与信息报送方式
(一)巡查工作方式。巡河巡查由各镇级河长带队组织开展,相关单位成员、村(社区)委会协助开展巡查。巡查主要以河道现场巡查,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清单执行为主,结合走访调查方式开展,对存在水质污染疑问的可委托水质检测部门化验检测。各级河长在巡查结束后,要及时记录河长日记及工作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特别是发现重大污染事故或污染隐患等情况,要第一时间联系单位督促跟踪、落实到位。
(二)河长巡河信息报送方式。按照镇河长办要求,进行各条河流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报告、巡河巡查等情况记录表上报镇河长办,纸质档、电子档上交镇河长制办公室。
河洲镇河长制工作问责制度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祁东县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当地负责的工作机制。各村主要负责人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各单位"河长制"工作的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
(二)未按照"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工作清单认真执行的;
(三)未完成镇"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
(四)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五)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三条 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
(二)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
(三)不按《祁东县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河政发[2020] 号)中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其他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承诺;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承诺、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从严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河洲镇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各村(社区)委会,镇属相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及工作制度制定、一河一档和"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工作清单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实施主体
考核评估在镇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片区河长、镇河长办公室牵头,会同镇级有关部门、镇级河长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考核形式
1.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采用与镇河长办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考核采用工作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等形式进行。
(三)评分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按程序上报片区河长、镇河长办负责人、镇河长制办公室审定后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
五、其他工作
(一)自考自评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结果通报后,向片区河长、镇总河长、镇河长办公室,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及期限。
(三)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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