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政发〔2023〕17号
蒋家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衡阳市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相关单位:
经蒋家桥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现将《衡阳市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蒋家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衡阳市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部门)管理责任、教育部门及学校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和乡镇的日常防控责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全市组织开展学生防溺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衡办发电[202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责任的追究,根据溺亡学生数分两种情况:一是溺亡 1-2 人,二是溺亡3人及以上。
第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精准问责,以事实为依据,严格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溺水事故发生后,由市教育局指导或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情况原因和责任调查。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1-2人溺亡事故责任追究
经认定学生所在学校有明显责任的,校长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分管副校长予以免职,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班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并扣除 5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经认定学生溺水事故所在乡镇有明显责任的,乡镇党委书记给予诫勉谈话;乡镇长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分管副职予以免职,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
如溺水事故发生在县(市)区管理的水库,经认定水库管理方有明显责任的,水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水库管理所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水库管理所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3人及以上溺亡事故责任追究
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分管副校长予以免职,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班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并扣除全年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经认定学生溺水事故所在乡镇有明显责任的,乡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乡镇长予以免职,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予以免职,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
如溺水事故发生在县(市)区管理的水库,经认定水库管理方有明显责任的,水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水库管理所主要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水库管理所分管负责人免职,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
经认定学生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有明显责任的,教育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分管副局长予以免职,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
经认定学生所在县(市)区政府有明显责任的,分管副职给予诫勉谈话。
第七条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所在县(市)区委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到位。涉及市管干部的,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于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学生溺亡事故,由市纪委监委提级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市管部门(单位)存在失职行为,一并追究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共衡阳市纪委、衡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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