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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事项审批服务指南

来源:金桥镇     发布时间:2021-04-21 09:58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三、对应行政审批项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四、管理机构

人社局

五、决定机构

祁东县人社局

六、法定办结时限

7天

七、咨询方式

0734-7919679

八、监督投诉方式

0734-6312379

九、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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