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二、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三、对应行政审批项目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四、管理机构
医保局
五、决定机构
祁东县医保局
六、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七、咨询方式
0734-7919679
八、监督投诉方式
0734-6312379
九、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