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二、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
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三、对应行政审批项目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四、管理机构
民政局
五、决定机构
祁东县民政局
六、法定办结时限
35 天
七、咨询方式
0734-7919679
八、监督投诉方式
0734-6312379
九、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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