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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事项审批服务指南

来源:金桥镇     发布时间:2021-06-04 10:17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 60周岁、累计缴费满 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

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

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

(2014)23 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三、对应行政审批项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管理机构

人社局

五、决定机构

祁东县人社局

六、法定办结时限

1天

七、咨询方式

0734-7919679

八、监督投诉方式

0734-6312379

九、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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