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 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对应行政审批项目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四、管理机构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金桥镇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所
六、法定办结时限25 天
七、咨询方式
0734-7919679
八、监督投诉方式
0734-6312379
九、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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