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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事项审批服务指南

来源:金桥镇     发布时间:2021-09-07 10:35

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二、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对应行政审批项目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四、管理机构

民政局

五、决定机构

祁东县民政局

四、法定办结时限

60天

七、咨询方式

0734-7919679

八、监督投诉方式

0734-6312379

九、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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