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二、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对应行政审批项目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四、管理机构
民政局
五、决定机构
祁东县民政局
四、法定办结时限
60天
七、咨询方式
0734-7919679
八、监督投诉方式
0734-6312379
九、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