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市镇 ()城罚决字〔〕第 号
当事人:粮市镇樟树村曹马头组何德生 。
你(单位)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实施了 非法占道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六条 ,本机关于2023年 11月 1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 因建房的沙石堆放在马路上,严重影响了车辆通行,造成了道路安全隐患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证明: ;
证据二: 证明: ;
2023 年 11 月 1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2023 年 11月 20 日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非法占道 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 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应当对你非法占道行为进行处罚 。
鉴于当事人 ,
根据 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
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农商行 (账号:82011300000007495)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法院 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祁东县人
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粮市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 年 11 月 15 日
联系人:张宏兴 联系地址:粮市镇人民政府107办公室
联系电话:17373428520 邮政编码:
当事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赵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