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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杜桥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9 16:51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乡()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符合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

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中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伍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该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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