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委[2017]60号
中共马杜桥乡委员会
马杜桥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杜桥乡精准扶贫工作考核及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乡属单位:
现将《马杜桥乡精准扶贫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马杜桥乡委员会
马杜桥乡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马杜桥乡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切实做好我乡脱贫攻坚工作,全面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确保我乡所有贫困对象实现“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目标,贫困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的原则,坚持目标考核与任务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力求做到全面、准确、公正。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考核机制,重点是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引导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助推脱贫攻坚。
(二)坚持注重成效。以结果为导向,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简便易行的考核指标,注重考核脱贫减贫成效,突出精准识贫、精准帮扶和脱贫攻坚重点工作的落细落实。
(三)坚持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与责任追究并重,设立具体考核奖惩细则,以充分调动各村、乡属单位、包村乡干部、全体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及工作队员的积极性;实行分类通报和处罚,传导工作压力,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乡党政班子成员、包村乡干部
(二)全体村“两委”干部
(三)结对帮扶责任人
(四)底线办工作人员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退出精准度。贫困人口纳入以户为单位,不得拆户、拼户,扎实做好贫困人口的自然增加(减少)工作,保证贫困人口漏评率不高于1%。
(二)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减贫计划完成情况、贫困村年度提升工程完成情况、农村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通过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扩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完成年度人口脱贫任务,确保贫困户错退率在2%以下。中央、省、市、县考核验收时拟脱贫对象验收不合格的村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评为不合格。
(三)基础资料、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贫困户“一户一档”资料完善,每个村要有专门扶贫资料信息员,村级档案资料完整,上墙内容符合要求,做好建档立卡系统的数据清洗、问题数据监测纠偏,对识别不准贫困户及时删除进行动态调整,保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档案资料内容真正做到扶贫手册、因户施策方案、挂图作战、扶贫系统“四统一”。抓好“三会一课”,落实好“四议两公开”,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四)结对帮扶工作。考核走访、帮扶的频率及成效,压实帮扶责任,确保帮扶实现“一户一策、因户施策”,保证群众满意度不低于95%。
(五)脱贫攻坚重点项目建设。重点考核易地搬迁工作完成情况及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光伏发电、安全饮水、道路拓宽、农网改造等工程建设情况。各类扶贫项目建设要把好申报、实施、推进和验收关,严格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年度项目计划任务。
(六)扶贫资金。重点考核扶贫资金安排、整合、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每月抽查。由乡党委研究成立我乡脱贫攻坚督查考核小组,抽调乡纪委、乡底线办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督查考核,主要对结对帮扶干部到户帮扶次数、群众对帮扶队员及结对帮扶工作的满意度、贫困户对扶贫政策的知晓率、精准扶贫工作各年度工作台账及档案资料归档情况、《扶贫工作手册》等入户核查表册填写情况、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抽查,并将结果向全乡予以反馈并通报。
(二)年度考核。采取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与贫困户见面谈话等方式进行,对所有参与包村的乡干部、站所单位负责人、村干部及底线办工作人员进行统一评估并汇总,在全乡年度考核时进行考核评比。
第六条 奖惩措施
脱贫攻坚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运用与乡干部一个月生活津补贴及村干部年终误工补贴挂钩。
(一)包村乡干部及底线办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未及时上报脱贫攻坚相关资料数据,扶贫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扣除个人一个月生活津补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好的人,全额发放生活津补贴,优先考虑评先评优。
(二)村两委干部。能主动配合乡党委政府做好扶贫工作,工作程序到位,按时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经各级检查验收通过的,村干部的年度误工补贴上浮10%,并在年度考核中优先考虑评先评优。脱贫攻坚资料缺失,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脱贫攻坚工作任务不能如期完成,村两委干部年度工资整体下调10%,换届不再提名。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的;
2.不按要求进村入户开展结对帮扶和扶贫工作的;
3.各类表册等材料上报不及时、填写不规范、不完善的。
4.对政策解释错误或宣传不到位的,给扶贫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5.工作态度消极、敷衍塞责、推进缓慢、效率低下的;
6.未按照要求填写《扶贫工作手册》和扶贫资料的,填写资料不完整或简单的。
(二)诫勉谈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1.责任不落实、结对帮扶工作不到位的;
2.业务指导不及时、工作拖延塞责的;
3.调查摸底不入户、收入核算不仔细、非本人签字确认、程序不到位的、审核把关不严的、建档立卡不完善的;
4.村民主评议小组未开会的、民主评议结果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没有公示到位的;
5.没有制定帮扶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增收脱贫措施的;
6.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各项扶贫工作任务的。
(三)党纪政纪处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未按规定程序评定贫困户,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
2.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3.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补助项目资金的;
4.虚报、瞒报和违规套取扶贫项目补助款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扶贫政策和法规等行为的;
6.扶贫项目建设进展缓慢,未能及时完工,严重影响脱贫攻坚考核的。
第八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村组干部的责任追究,由所在乡党委、政府、纪委、扶贫办做出处理决定;对县级以上帮扶干部的责任追究,由乡纪委和乡扶贫办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县扶贫办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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