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江镇各村(居委会):
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复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国家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和省委巡视组的要求,务必做到在 5月 25 日前全面完成所有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旧房拆除并复垦复绿。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再次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摸底排查
党中央、国务院三申五令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在实施搬迁前应与当地政府签订《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协议》,国家发改委和省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明确规定“搬迁对象迁入新居后180 天内必须拆除旧房,旧房拆除后 180 天内必须复垦复绿”。县委、县政府曾在 2018 年初就要求“搬迁对象新房竣工后 90天内搬迁入住,迁入新居后 90 天内必须拆旧复垦复绿”。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是我们提高政治站位的具体体现,各村要结合这次开展的易地扶贫搬迁“三排查、三签字”行动,对辖区内全部搬迁对象的搬迁入住和旧房拆旧复垦复绿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在 5 月 25 日前实现实际入住 100%和拆旧复垦复100%。
二、加强政策宣传,扎实做细工作
加强好政策宣传是做好拆旧复垦复绿工作的基础。各村务必向搬迁对象讲清搬迁后为什么必须拆除旧房,旧房拆除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哪些旧房可以不拆除。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的规定,以及搬迁对象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协议》,搬迁对象迁入新居后,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搬迁不拆旧是有违法律精神和契约精神的行为,同时也会造成“两头跑”难脱贫、“两头占”不公平问题,有违易地扶贫搬迁初心。
2、旧房拆除应做到所有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整体性拆除,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院落围墙、棚圈设施等,不得只是象征性拆除或拆一部分留一部分。如:只拆主房不拆辅房或拆一半留一半等。在迁出区有两处及以上住宅的,应全部拆除。
3、哪些旧房可以不拆除。拆除旧房是搬迁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要严格控制自行认定禁拆范围行为。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省级以下政府不得随意扩大禁拆范围;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置;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但该旧房属于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并对房屋进行封存处理,这类旧房应由县级政府认定后,由镇政府建立台账统一管理。
三、加大推进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各村要认真对照通知要求,展开全面排查,对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尚未拆除的旧房,明确包村干部负领导责任,村书记主任负第一责任,包组的村干部负直接责任。
1、所有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老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必须全部收回交国土资源所注销,并留注销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存入一户一档(其中交县联席办一份存入档案)。
2、对于父子或兄弟共有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处置办法,可将原有老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收交当地国土资源所注销其搬迁对象应占用的土地面积。
3、搬迁对象原已倒塌的旧房老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应该收交当地国土资源所予以注销。并凭注销后的依据支付搬迁对象 1200 元/人(原已拨付到乡镇、街道、管理处)的拆旧补助资金。关于搬迁对象不愿自拆的旧房,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处)组织拆旧复垦复绿,所需资金从原补给该搬迁对象拆旧的 1200 元/人补助资金中支付,当地财政所记账时处置好备查,如有结余不能付给该搬迁对象,应退回县齐惠公司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账。
各村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抓紧落实好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复绿整改工作,对已落实好的要及时报送整改落实资料(文字材料和照片各一式两份)予以销号。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将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依据并报送镇纪委进行责任追究。
鸟江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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