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备案表
| ||||||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 ||||||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申请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报交困难依据,家庭财产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部门 | 民政 |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申请人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需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赠养,抚养,扶养情况。 |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6】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民政部门 | 民政 | |
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 申请人再次生育需提交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 《国家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案例) | 卫健部门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所 | ||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申请人证明本人婚史情况需提供 | 《国家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案例) | 卫健部门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所 |
注:《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三、试点任务”中规定:
1.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所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