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湿地公园的定义:
湿地公园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
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的设立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但不符合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1)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态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
(2)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是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
殖地、栖息地;
(3)湿地自然景观优美或者具有重要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历史文化和宣传教育价值;
(4)规划面积在100公顷以上,其中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能保护湿地生态完整性和周围风貌,且规划区内土地
权属明晰。
湿地公园的规划和建设: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
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建破坏或影响野生
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
与自然性。
湿地公园的管理: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传教育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不同区域有不同
的管理规定。例如,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法律责任:
违反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湿地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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