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高频事项服务审批指南
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管理机构
民政局
法定办结时限
60天
监督投诉方式
0734-631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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