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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高频事项服务审批指南

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9-07 16:31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高频事项服务审批指南

 

  1. 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2. 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3. 管理机构

        民政局

  4. 法定办结时限

       60

  5. 监督投诉方式

    0734-631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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