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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土铺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祁东县黄土铺镇     发布时间:2018-10-22 07:04

黄土铺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祁东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祁东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成立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由镇政府镇长担任,负责对全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副指挥长由镇班子成员担任,指挥部成员为畜牧、农业、财政、公安、司法、交通、宣传、林业、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决策有关重大事项,解决防控经费,制定防控实施方案,健全应急机制,并监督各村街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组织委员谭花香担任,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第六条职责分工。

1.镇动物防疫站要牵头组织协调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2)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整理、分析信息资料,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上报并通报相关部门。(3)对疫病作出初步诊断,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生猪的扑杀、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防护用品、器械、消毒药品等相关应急处置物资。

7)估算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生猪、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包括污染物)以及消毒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8)培训防疫队伍,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应急分队。

9)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正面引导和宣传工作。

2.林业站要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要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畜禽产品的行为,加强流通环节生猪及猪肉产品的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4.派出所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疫情处置;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5.交通部门要加强生猪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6.卫计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7.财政所要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8.宣传部门要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下设应急领导小组,镇有关人员、各村村主任、村民兵营长、村防疫员为成员,负责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应急技术小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技术小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职责:

 

1.制定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建议启动应急预案或相应的应急响应。

3.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4.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应急预备队。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队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非洲猪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三章 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条 监测。建立健全镇、村监测体系,畜牧站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预警。镇畜牧兽医站根据各村街、养殖场、屠宰场提供的疫情监测信息,按照疫情发生的范围、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第十二条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当立即向镇动物防疫站报告,或直接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镇动物防疫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业务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并向县农业局报告。

对各地群众举报和各种渠道反映的疫情信息,要指派专人第一时间进行核查,确保不漏掉任何情况。

第十三条 确认。镇动物防疫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第四章 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和终止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根据《祁东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各村(社区)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作出响应的应急响应。同时遵循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地区,镇动物防疫站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非洲猪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畜牧兽医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生猪饲养、经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非洲猪瘟或接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生猪采取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生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动物防疫站在接到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后赶赴现场调查的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生猪数量和同群猪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对疫情进行初步诊断、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并启动本预案。

预案启动后,镇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限制生猪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疫情。相关单位做好疫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非洲猪瘟疫情响应的终止。非洲猪瘟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最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即最后一头生猪扑杀处置完毕计算,15天内无新的病例出现。将疫情控制情况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进行评估,经省人民政府或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第十八条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镇畜牧兽医站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第二十条 封锁

1.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2.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镇人民政府兽医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疫情发生时,镇动物防疫站报请镇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镇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第二十一条 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第二十二条 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第二十三条 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组织保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镇兽医部门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条件保障。镇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七条 技术保障。镇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对系统内人员非洲猪瘟防控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宣传教育。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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