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处罚﹝2024﹞77号
当事人:王太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0426600193488
住所:祁东县洪桥镇中心街8号
经营范围:五金及日用杂品批发零售。
身份证号码:430426********001X
被委托人:肖春桃
身份证号码:430426********0923
联系电话:152****5228
联系地址:祁东县中心市场大厅一层166号
2024年6月5日,我单位收到投诉举报人陆超,身份证号码:430408********3033,联系电话:131****7876,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委托祁东县玉合所民警谭先生通过祁东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的祁东县中心市场大厅一楼166号售卖可调电子秤的问题工单,编号为202406050086。于2024年6月6日对祁东县中心市场大厅一楼166号销售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有浙江君凯顺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锐箭"ACS-30型电子计价秤5台,出厂编号分别为:A240117028、Y2212015489、B23112817、A230278834、117100253,前4台型式批准证书:2021F1191-33号,最后一台的制造许可证:浙制00000768号;标注"金路达"ACS-30型系列特级防水秤空盒3个,现场未发现该品牌电子计价秤。随即对祁东县中心市场大厅一楼166号王太平进行立案调查,投诉举报人现场拍摄的视频显示肖春桃现场示范作弊方法,出厂编号为2021712780的电子计价秤在按"3"键,再按"置零"键后进入作弊模式,在秤盘上放置同样重的500g砝码,分别按"单价1"键、"单价2"键、"单价3"键、"单价4"键,显示重量逐步增加,当即下达《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祁市监强制﹝计认2024﹞01号)及《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计认202401号)予以扣押。
祁东县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计量器具测试报告》判定该电子计价秤不合格。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收到该报告后表示认可电子计价秤不合格检定结论,未对不合格结论提出异议。
经调查核实,该店是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王太平,营业执照于2015年3月6日办理,实际经营者为王太平儿媳肖春桃,无进、销货台账。投诉举报人陆超在祁东县中心市场大厅一楼166号购买的标注"金路达"ACS-30型系列特级防水秤,进价为150元/台,销价为220元/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祁东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群众诉求交办工单》、《现场笔录》、《立案审批表》、《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祁东县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计量器具测试报告》、《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我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核查、立案调查的事实;
证据2:《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负责人、经营者(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视频资料2份、《询问笔录》3份、《送达回证》3份证明2个事实:1、当事人现在祁东县中心市场大厅一楼166号从事电子秤销售;2、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子计价秤。
我局在2024年7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上述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可人为调整示值的电子计价秤,俗称"鬼秤",并示范作弊方法,被网红"光头南"在网上传播,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提供作弊电子计价秤源头、销售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五条第3项"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规定。
我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20元,没收编号为2021712780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祁东县建设银行营业部(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申请方式:1、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2、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口头申请;3、通过邮寄提交书面申请;4、线上提交申请:通过互联网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5、通过本局提交书面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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