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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

来源: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     发布时间:2021-02-25 16:46

机构名称: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 

  负责人:段红卫  

  机构地址:祁东县建设路2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邮编:421600

  电话(兼传真):0734-6264672

    电子邮箱:cjj6337635@163.com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湘办〔2018〕 59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 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 通知》(衡办发〔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以下简称市生态 环境局祁东分局)是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加挂衡阳市祁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 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 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 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 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 划。

(二) 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 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和 市下达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辖区内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在市生态环境局授范围内 承担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监督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落实情 况。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四)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辖区内 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 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 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 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 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 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 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 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 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 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牵头核安全 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 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 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 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 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 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

(八)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 监测,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原监测和应急监测等相 关工作。

(九) 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促检查同级 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党政 同责” “一岗双责”情况,调度、指导和督促突出生态环境 保护问题整改落实。

(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 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组织开展和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

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 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 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 系建设。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祁东县党委、政府交办的 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 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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