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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16 19:38


机构名称: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人:李伟成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1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600

电话:0734-6264406 传真:07346264988

邮箱:3481742494@qq.com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祁东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办公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办公室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办公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三)负责县政府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工作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五)办理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领导的批示,并督促落实。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县政府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七)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需由县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领导报告重要信息和情况。

(八)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

(九)组织和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县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参与起草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的文件。

(十)负责编辑、发布县政府公报。

(十一)负责对全县金融机构的监管及目标管理考核;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负责管理信用征信市场及信用征信服务机构。

(十二)承办县政府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县政府值班室。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指导、检查县政府系统、各乡镇(街道、管理处)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处)值班工作;分流群众咨询、投诉、信访等诉求;负责办公室、金融办行政公章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值班重要信息的及时报送。

(二)秘书组。负责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文的起草、审核、呈签、印制、分发及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负责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印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业务指导;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碰头会、县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及会议纪要起草;负责县政府各部门全县性会议的审核、指导。

(三)综合组。负责办机关综治、信访、情况综合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督查室(对外以县政府督查室名义开展工作)。负责省、市、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负责省、市、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县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解和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精神的督查落实;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绩效管理考核;负责全县重点民生实事的综合协调、督查、考核;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负责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政工组。负责办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县政府党组和政府办党组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和有关决定事项 的督办落实;负责县政府党组和县政府办党组的理论中心组学习;负责办机关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分解、综合和迎检工作;负责祁东县人民政府党组和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印鉴的使用管理工作。

(六)行政事务组。负责办机关预算、决算和财务开支的审核、付款工作;负责津贴、奖金核算发放及会计记账、财务报表编辑工作;负责办机关接待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机关办公用品、活动用品采购工作及办公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负责会议室管理工作。

(七)建议提案办理组。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督促、落实县人大、县政协交办的相关工作;负责县政府公报编辑、印发工作。

(八)机要档案室。负责文电的收发运转、文电保密、机要通信和文书档案归档工作。

第五条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8名,督查专员2名(其中1名兼任督查室主任),正股级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人员只出不进。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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