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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民政局局长陈助元接受《政务访谈》栏目采访

来源:祁东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14 23:23

  问:去年,我县发生百年一遇的洪灾,所幸全县人民万众一心,度过难关,目前,我县应对灾难的情况如何? 

  陈助元:深化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减灾委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健全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应急救援机制。积极应对洪涝灾害,实行会商、预报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备勤,及时上报灾情。做好农村倒房户保险理赔救助,确保大灾之年无重大灾情。开展冬寒春荒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实地调查评估,精准实施冬春困难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灾后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2家,加大防灾减灾宣传和应急演练力度,指导做好村(社区)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全县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问:目前,结婚登记的年龄改了吗?我县上半年婚姻登记情况如何? 

  陈助元:目前结婚登记的年龄限制并没有改,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到6月底止,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3191对,离婚登记1131对,补领登记1064对。 

    

  问:养老事业是当前的热点事件,我县养老事业基本情况如何? 

  陈助元: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加快颐养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经营管理步伐,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合作管理。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新发展民办养老机构2家,新增养老床位350张。新建社区小型养老机构1家,新增床位50张。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覆盖率为100%。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保险率为100%。开展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保障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运行。 

  问:近日民政部印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作出统一规定。,请陈局长为我们解读。 

  陈助元:下面我就《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五个方面为大家讲读。 

  一、慈善信息为何公开 

    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的基本要求。慈善财产虽然来源于私有,但参与公共事务、涉及公众利益,一旦捐出就成为社会公共财产,慈善捐赠、慈善活动又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各种优惠便利,必须依靠公开透明来接受全社会监督。慈善组织是接受慈善捐赠、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因此,办法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与慈善法的其他配套规章形成合力,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慈善信息谁来公开 

    慈善组织是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责任人。慈善事业公开透明,需要通过“组织化”,将慈善财产与其他个人、企业、单位、国家财产分开。财产捐赠和慈善活动只有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才能实现公开透明、受到有效监管、落实优惠和激励措施。个人或其他组织直接进行的善行义举,在道义上可以鼓励,但从财产上无法与私有财产或者国有财产进行区分,从行为上无法与市场行为或者公共服务进行区分,因而难以按照慈善属性来践行公开透明,无法对照慈善宗旨接受监管。为此,《慈善法》将慈善信息公开的主要义务集中于慈善组织。本办法依据《慈善法》的规定,根据《慈善法》的授权,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细化,是对慈善事业进行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司法监督、行业监督的基础。 

    三、慈善信息怎么公开 

    《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向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为了落实《慈善法》的要求,民政部已于201791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可以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同时,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台,应当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慈善组织无需自己建立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可以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 

    在以上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办法予以明确,凡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都要在上述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以便于统一查询、统一监督。开展公开募捐时,除了在统一信息平台,更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公开信息。涉及主体不广泛、关注度相对较低的信息,也应当面向社会公开,但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予以公开。 

    四、慈善组织重点公开什么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公开哪些信息,是根据慈善组织监管的需要来确定的。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特点出发,本办法突出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 

    关于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对财产活动的监管是慈善组织监管的重中之重。关于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要求,2016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还即将出台《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的活动支出和资产管理分别规范。为了配合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管理,本办法主要从重要性和关联性两个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从重要性角度来说,抓住三个重大环节,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第三条、第十二条)。从关联性角度来说,抓住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将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通通纳入公开范畴(第四条、第十三条)。对关联交易采取全面公开,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做贡献,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依据慈善法,一般的个人、组织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只能进行定向募捐;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方有权开展公开募捐。关于公开募捐的资格和活动管理,民政部已经出台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规制,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则纳入本办法统一规定。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应当更高。为此,本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第五条),这是为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动全过程对外公开,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第七条、第八条)。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第十条)。 

    五、怎样落实网络募捐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通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来开展公开募捐,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既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也引起极大关注。网络募捐既是公开募捐也是信息公开,针对网络募捐的特殊性,《慈善法》第二十三条专门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政部依据此条规定,已经指定了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随着网络募捐的开展,有关违法行为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可以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追究慈善组织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本办法对《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了衔接(第七条)。 

    

  :优抚对象主要有哪些? 

  陈助元:(1)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2)现役军人家属: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依靠其扶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3)复员军人:是指19541031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含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 

  4)退伍军人:是指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5)残疾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因战、因公负伤,或患某种慢性病,虽然经治疗,但仍有隐发性和复发性,不能坚持正常的生产劳动,没有评定残疾等级,其档案中有病史和治疗记载,而由组织出具享受带病回乡待遇的退伍军人。 

  7)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服役期间参加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认定的各类战事,且具备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参战经历的相关证据,目前在农村生活,生活相对困难的退役人员。 

  8三属:是指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9)烈士遗属:是指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参加处臵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由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后,其当事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原因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海边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由军队政治机关认定为因公牺牲后,其当事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病故死亡或失踪;在执行任务或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等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宝死亡情形之一,由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其当事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