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办发〔2022〕9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杳湖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处,县直相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祁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祁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县城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祁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县发改、财政、不动产登记、人社、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归阳工业园、基础投、住房公积金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村)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归阳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土地、资金、税费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顺利进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方式筹集,一部分由政府投资,一部分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从开工建设到分配入住以3年为一个周期,高层建筑可适当延期,期末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单个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分配入住率达到90%以上。
第九条 县住建局要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质量安全。
第三章 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县城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为人平15平方米,租赁补贴建立阶梯式标准:一人户每月150元、二人户每月180元、三人户及以上每月200元。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县城区(以下简称“城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城区常住户籍1年(含1年)以上,其中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俩或其中一人的,申请人须具有城区常住户籍2年(含2年)以上;
2.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15万元,其中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市价不超过5万元;
4.家庭成员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及未婚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
(二)在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县城区常住户籍;
3.本人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6.已在城区范围内就业,且就业时间未满3年;
7.在本县交纳社会保险1年(含1年)以上。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
3.在城区稳定就业2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在本县交纳社会保险1年(含1年)以上。
夫妻双方或一方单独立户的(离婚的除外),须结合其配偶及子女的住房情况来认定其住房是否困难。所有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征地拆迁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已享受住房保障(含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已参与原共有产权建设)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性房改政策的对象,不得申请。
第十三条 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户籍及婚姻状况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准入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等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认定等相关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居住证办理和车辆信息等情况。
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备案、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县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东管理部负责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委会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建局审核;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的,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建局审核。
(二)县住建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要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在归阳工业园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全县招商引资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对象进行实物安置,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分配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间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具体保障方式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给情况确定,保障对象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超过轮候期仍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发放租赁补贴。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现状,轮候期初定为3年,考虑轮候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顺序。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八条 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内得到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设立3年轮候保障期限,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施重点保障。对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区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对符合本县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 分配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在网上公示。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住建局按照分配方案分配住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住房保障资格,且2年内不再予以住房保障,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6个月未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住房保障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保障对象,在归阳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剩余房源由县住建局纳入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管理,统筹配租给本县其他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准入条件、分配方案报县住建局审查,分配情况须报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每年要对正在实施保障的对象和轮候对象进行资格复核,对个人和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进行清退或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履约保证金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收回(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目前财政(含基础投、发展投等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月标准(参照民怡苑小区公共租赁租金标准,祁发改价服〔2019〕7号文件执行),二、三层为2元/㎡,四、五、六层为1.8元/㎡,七层为1.5元/㎡;低收入群体租金月标准为1元/㎡;物业管理费月标准为0.3元/㎡。今后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共同管理。产权单位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督促承租人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规定,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包括住宅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的租金收入和罚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租金收入和罚款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承租人之间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住建局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调换。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保障对象退出的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由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街道等相关单位负责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建局根据相关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消其保障资格,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不超过6个月,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新就业大学生毕业满规定的年限后,确实未购买自有房屋的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收取。腾退期满后,承租人有符合入住条件的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产权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资产与权属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政府(含开发区、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住建局(开发区、园区)。企事业单位投资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按规定登记入账和编制资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抵押担保。
第三十七条 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县城乡镇公共租赁住房、长期停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由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分类盘活和处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已将保障性住房供给工作纳入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范围。县住建局要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分配入住目标管理。县人民政府将对县住建、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税务等单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三十九条 县住建局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家、省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实现与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的互联互通。住建局应当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并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等情况。
第四十条 县住建局应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或采取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第四十一条 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法列入房屋经纪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祁东县城区范围为:洪桥街道大桥社区、上正社区、南山社区、憩园社区、达孝社区、白云居委会、东富新村,玉合街道颜家社区、石门社区、祁丰居委会、新丰居委会、洪丰居委会,永昌街道双星村、尚书村、湖塘村、赵坪铺村、太阳升社区、黄土铺居委会、兰芝塘居委会、曙光居委会、廖家居委会、柞陂居委会、温泉居委会、燕子岩居委会、浅塘居委会、朱家居委会和白鹤街道白鹤、凤形居委会。县城Ⅰ类、Ⅱ类规划控制区和红旗、石门、曹口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要求的纳入保障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上级相关文件政策为准,《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办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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