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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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级畜牧水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牧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乡镇畜牧水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畜牧水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牧渔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畜牧水产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畜牧水产局根据反应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畜牧水产局相关执法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畜牧水产局责令其改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属地管理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5、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7、未按照罚缴分离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9、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