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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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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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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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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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5、《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
7、《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36号);
8、《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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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食品办在春节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一次保障节日肉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行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三起肉食品安全违法大案,分别是:一个屠宰场涉嫌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加工成肉品上市销售、一个肉类交易市场经营户涉嫌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猪肉、一个经营户涉嫌收购加工病死猪肉等三个大案,当地政府和食安办高度重视,召开协调会,依法分别责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并向新闻媒体通报,有效净化了肉类市场,保障了节日肉食品品供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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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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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以及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屠宰企业)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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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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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危害食品(畜产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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