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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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受理举报并调查,接受来信来访、来电咨询。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代理记账机构(分所)上报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

(三)问题处理;

(四)存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每年开展一次代理记账事务所(分所)执业质量检查,对代理记账事务所(分所)是否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实行实时监督,对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和终止备案的代理记账事务所(分所),采用“约谈”、发放“整改通知书”等形式进行重点监管;

(四)对被投诉或举报的代理记账事务所(分所),随时进行重点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二)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1、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1、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