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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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非营利性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资格存续性监管

项目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要求

    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要求

    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要求

    是否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要求

    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民政部门年度检查,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民政部门和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财税[2008]160号和财税[2010]45号文件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违反财税[2009]124号文件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违反财税[2014]13号文件的,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违反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违反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税[2008]156号文件的,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