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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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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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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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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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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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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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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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税[2008]160号和财税[2010]45号文件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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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税[2009]124号文件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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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税[2014]13号文件的,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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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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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税[2008]156号文件的,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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