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向县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执业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执业质量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上报检查资料、开展现场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问题处理,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诚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报送书面检查资料,每年4月30日前,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职业责任保险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二)会同资产评估协会选取部分资产评估机构现场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 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申请人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
(二)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县级财政部门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1、未按规定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
3、在存续期间违反规定的设立条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未在本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将有关情况向县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
4、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
5、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在存续期间违反规定的设立条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未在本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且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2、涂改、出租、出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
3、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5、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