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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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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县财政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并对县本级行政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动产的产权进行集中管理;

3、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审批;

4、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及经营性资产收益的管理;

5、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

4、《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4号);

6、《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

7、祁东县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祁东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的通知(祁编[1996]006号)

8、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祁政办发[2008]3号))

某县直行政单位拟处置一宗土地资产,应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查,县财政局审查后报经县政府批准,进行公示后,向县直单位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意见。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占有、使用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2、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资产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4、负责向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登记;

5、负责本单位持有产权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6、负责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交行政事业资产收入专户。

主管单位

1、负责本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资产管理相关事项;

4、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