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用枪配备、猎区乡镇(狩猎队)配置猎枪限额、民用机场配置驱鸟枪等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经省公安厅批准从事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公司;猎区乡镇(狩猎队);民航机场配置驱鸟枪部门;
(二)检查对象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二)是否建立健全各项枪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配枪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四)所在地公安机关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各项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二)实地检查相关枪支管理工作和相关台帐资料;
(三)实地查验检查对象的枪支及持枪证件;
(四)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到检查对象所在地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通过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