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审查、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表彰奖励、保安员用枪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县公安局负责全县范围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初审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进行表彰和奖励、负责全县保安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审查职责、行政奖励审批职责、行使行政许可备案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程序是否合法;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七)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30%/年。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许可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县公安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向行政相对人违法收取行政许可相关费用的;
(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