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管理
一百六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五百株的。
(2)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不满三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2)非法种植罂粟二十平方米以上不满一百二十平方米,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种植罂粟三百株以上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
(2)非法种植罂粟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上不满二百平方米,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一千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足十克、罂粟幼苗不足五百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植物种子不足十千克、大麻幼苗不足五千株的;
(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十克以上不足三十克、罂粟幼苗五百株以上不足三千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十千克以上不足三十千克、大麻幼苗五千株以上不足三万株的;
(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一般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三十克以上不足五十克、罂粟幼苗三千株以上不足五千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三十千克以上不足五十千克、大麻幼苗三万株以上不足五万株的。
(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严重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足一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一千克以上不足三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非法持有鸦片不足五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足零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胺类毒品不足一克,大麻油不足二百克,大麻脂不足四百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足六千克,可卡因不足二克,吗啡不足四克,杜冷丁不足十克,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不足十大(片)(每针、片零点二毫克以下),咖啡因不足二千克,罂粟壳不足二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非法持有鸦片五十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零点五克以上不足四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胺类毒品一克以上不足十克,大麻油二百克以上不足八百克,大麻脂四百克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克,大麻叶及大麻烟六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可卡因二克以上不足八克,吗啡四克以上不足十五克,杜冷丁十克以上不足三十克,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十大(片)以上不足五十大(片)(每针、片零点二毫克以下),咖啡因二千克以上不足三十千克,罂粟壳二千克以上不足三十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非法持有鸦片一百五十克以上不足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四克以上不足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胺类毒品十克以上,大麻油八百克以上,大麻脂一千五百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二十千克以上,可卡因八克以上,吗啡十五克以上,杜冷丁三十克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五十大(片)以上(每针、片零点二毫克以下),咖啡因三十千克以上,罂粟壳三十千克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四、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未造成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向他人或向多人提供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五、吸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吸食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两次以上吸食毒品的;
(2)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2)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处罚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六、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胁迫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二次以上的;
(2)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如吗啡十五克以上,杜冷丁三十克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五十大(片)以上(每针、片零点二毫克以下)的;
(3)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七、容留吸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容留二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的;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毒品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八、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介绍一人次购买少量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介绍两人次以上购买毒品的;
(2)介绍未成年人购买毒品的;
(3)其他介绍买卖毒品的较重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九、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2)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3)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4)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5)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6)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7)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8)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七十、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一百七十一、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2)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3)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4)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5)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6)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7)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8)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七十二、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2)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3)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4)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5)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6)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7)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8)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七十三、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已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逾期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仍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七十四、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他人尚未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且他人已经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七十五、超出许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4)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5)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6)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7)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8)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仍实施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
处罚基准:没收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实施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
处罚基准:没收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七十六、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二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多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七十七、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未发现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县场,经处罚后,再次发生因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七十八、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二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多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七十九、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八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货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货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二、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一千元至二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二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三、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警告后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四、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下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下的;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下的;
(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下的;
(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6)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下的;
(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下的;
(8)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上六十千克以下的;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上六千克以下的;
(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上十千克以下的;
(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6)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三百千克以下的;
(8)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六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六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三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一百八十五、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下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下的;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下的;
(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下的;
(5)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6)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下的;
(7)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下的;
(8)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上六十千克以下的;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上六千克以下的;
(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上十千克以下的;
(5)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6)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7)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三百千克以下的;
(8)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六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六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三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一百八十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小,没有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多次流入非法渠道,累计数量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因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