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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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监督管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各派出所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交通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是否突破省安委会每年下达的控制指标,具体包括:

(一)交通安全治理机制。是否坚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积极协调职能部门,依靠和发动群众力量,借助社会资源,构建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制机制。是否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媒体监督责任体系。

(二)落实常态严管措施。有否合理安排警力和勤务,确保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控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特点,最大限度把警力、车辆、装备投向路面,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纠违率。坚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严厉查处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三项违法处罚率”。

(三)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是否落实乡、镇(街道)两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道路交通隐患路段排查档案库,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对省级挂牌治理的100处事故多发点段和100处临水临崖危险路段是否按时治理完成。

(四)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是否加强客运、货运、旅游、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定期检查企业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确保车辆检验率以及人员档案信息完整率、准确率、审验率符合规定标准。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标牌核发、驾驶资格审批职责。加强农村道路以及农村面包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否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协调文明办、宣传、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为载体,拓展宣传阵地,丰富宣传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意识。

(六)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是否坚持信息主导、科技应用,以“智慧交管”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指挥调度系统、公路交通安全防控系统、单警科技装备系统、社会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预警预防能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

(三)赴各乡、镇(街道)实地调研、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省安委会在征求公安厅意见基础上,于每年年初根据近三年全省及各县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并分解至各县,由各县分解至各乡、镇(街道)。年终根据各乡、镇(街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予以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省公安厅根据全省交通安全形势及上年交通事故的分析,确定每年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于年初制定出台《年度重点工作排名办法》,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进度。日常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统计重点工作推进进度,并在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网站公布重点工作推进排名表,抓好工作推动。年底根据工作成效,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予以排名。

(三)日常工作督查。年初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省公安厅对道路交通安全指标未达标乡、镇(街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结果作为省级政法资金奖励性补助经费因素法核算的依据,直接与次年该乡、镇(街道)的交通管理补助经费挂钩。

(三)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存在问题的乡、镇(街道),由省公安厅予以内部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建议当地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处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公务用枪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