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审核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及相关安防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是否全面掌握政策要求,制订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是否端正态度、热情服务,在政策范围内按工作要求用心为企业做好服务;台帐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时报送审批资料。
对安防产品生产企业:安防产品生产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台帐检查、实地检查、安防工程检查、征询用户意见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台帐检查与实地抽查、向被服务对象征询意见等方式相结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生产的安防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注:1.适用于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县直部门。
2.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