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及民用枪支弹药计划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民用枪支(弹药)配售、配置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对象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全县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填报《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对民用枪支相关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检查相关单位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
(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各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填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是否规范;
(四)检查各地上报的“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填报错误;
(二)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