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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一百三十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停机整顿。

一百三十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停机整顿。

一百三十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发现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停机整顿。

一百三十四、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停机整顿。

一百三十五、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制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视频信息不足两个的;

2)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音频信息不足十个的;

3)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图片、文章、短信信息不足二十件的;

4)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一百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视频信息两个以上不足五个的;

2)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音频信息十个以上不足二十五个的;

3)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图片、文章、短信信息二十件以上不足五十件的;

4)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一百次以上不足一千次的;

5)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造成其他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视频信息五个以上不足十个的;

2)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音频信息二十五个以上不足五十个的;

3)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图片、文章、短信信息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

4)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上不足五千次的;

5)以会员方式使用有害信息,注册会员不足一百人的;

6)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数量虽未达到上述(1)、(2)、(3)(4)、(5)项标准,但分别达到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7)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视频信息十个以上不足二十个的;

2)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音频信息五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个的;

3)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图片、文章、短信信息一百件以上不足二百件的;

4)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五千次以上不足一万次的;

5)以会员方式使用有害信息,注册会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

6)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数量虽未达到上述(1)、(2)、(3)(4)、(5)项标准,但分别达到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7)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三十六、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警告后,检查再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两次警告处罚后,检查发现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三十七、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没有制止并举报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警告处罚后,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没有制止并举报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两次警告处罚后,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没有制止并举报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三十八、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足三人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三人以上不足五人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

2)经处罚后,发现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十人以上的;

2)经两次处罚后,发现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3)因经营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以致影响公安机关办案,造成逃犯在此上网没有发现或他人利用逃犯身份证上网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三十九、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上网消费者上网日志留存四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上网消费者上网日志留存三十日以上,不足四十日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上网消费者上网日志留存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上网消费者上网日志留存不足十日的。

2)经处罚后,仍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四十、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因经营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故意编写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或伪造上网信息,尚未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因经营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故意编写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或伪造上网信息,尚未影响公安机关办案,但造成其他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因经营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故意编写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或伪造上网信息的,以致影响公安机关办案,造成公安机关无法取证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整顿。

一百四十一、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未依法备案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注册事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七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注册事项,逾期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注册事项,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注册事项逾期六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四十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选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两次处罚后,检查中再次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多次处罚后,检查中仍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四十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选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再次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两次处罚后,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吸烟行为,仍不予制止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多次处罚后,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吸烟行为,仍不予制止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四十四、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选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设置“禁止吸烟”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经行政处罚后,再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未设置“禁止吸烟”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两次处罚后,再次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设置“禁止吸烟”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 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多次处罚后,仍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设置“禁止吸烟”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 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四十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又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两次处罚后,仍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四十六、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未拆除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两次处罚后,仍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未拆除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四十七、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又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两次处罚后,仍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四十八、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未及时恢复安全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两次处罚后,仍未及时恢复安全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多次处罚后,仍未恢复安全技术措施的;

2)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四十九、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位或个人在非经营活动中传播、制作计算机病毒,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或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2)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传播、制作计算机病毒,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位或个人在非经营活动中传播、制作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传播、制作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百五十、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一、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二、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没有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警告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取消检测资格。

一百五十三、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百五十四、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百五十五、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检查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逾期仍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六、未采取计算病毒防治措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采取计算病毒防治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逾期仍未采取计算病毒防治措施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七、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逾期仍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八、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逾期仍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九、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经处罚后,逾期仍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